(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通化市金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曲健夫、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市金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曲健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46号原告(反诉被告)通化市金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仁辉,经理。委托代理人宁金娟,女。被告(反诉原告)曲健夫,男,33岁,汉族,通化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亚林,经理。委托代理人申楠,男。原告(反诉被告)通化市金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威物业”)与被告(反诉原告)曲健夫、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收到原告起诉状,同日受理,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金威物业法人许仁辉、委托代理人宁金娟、被告(反诉原告)曲健夫、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申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一审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金威物业诉称,2014年11月17日7时50分,被告曲健夫驾车经过小区出口时,紧跟前面蓝色面包车,小区有地感线圈,一车一杆,车杆正落时,将车杆刮断、中轴刮弯、底座刮坏。车杆上有明显标志“一车一杆”。当时物业经理宁金娟找总经理许仁辉和被告曲健夫一起调出监控录像,曲健夫一看是他的责任当即报了保险,保险公司办事员到现场拍照取证,同意赔付1,000.00元。曲健夫让原告先修杆,三天后保险公司理赔再将钱交给原告。当日下午修杆时发现车杆损坏比预计严重,需要1,300.00元维修费。原告当时电话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同意理赔1,300.00元。待11月20日原告找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告知原告,被告曲健夫已于11月18日撤险,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赔偿原告修杆费1,300.00元。被告(反诉原告)曲健夫辩称,不同意赔偿。2014年11月17日上午7点多,我开车出小区,出口有车停放无法正常出去,属于物业监管不当,另一口的杠是直立的,原告说的“一车一杆”我没看清,物业的值班人员也没有阻止我,所以我认为存在诱导我从另一侧出去。我与原告两个经理一起看监控,当时车已经出去一半,杆放了下来,造成事故。我当时报险,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原告损失。我的车辆也有损失,有保险公司拍的相片为证,但当时我们没有商量我的车如何赔偿。我出去的时候我前面有一辆车刚出去,我认为我离前车有一段距离。因为认为与原告关系不错,所以与保险公司协商后我同意赔偿原告1,000.00元,但当日下午原告宁经理给我打电话,说修杆要1,300.00元,又说要给我买烟什么的,也没谈我车损的问题,所以我就不同意赔偿了。第二天下午我就撤险了。我撤险没有告诉原告,保险公司是否告知我不清楚。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到现场出险,对事实认可,同意赔偿原告1,300.00元。因投保人撤险,我公司无法赔偿。曲健夫车辆箱体有两处不同程度损伤,因其仅投保交强险,我公司没有对车辆勘察。投保人撤保我方没有通知原告。几天后原告找到我公司,才知道撤保的事实。反诉原告(被告)曲健夫诉称,小区出口车辆违停系金威物业未尽监管职责,致使我无法正常从小区出口刷卡驶出。物业值班人员也未对车辆进行指挥或采取制止出入的行为。且小区口只有一个杆是一直立着的,给我造成错觉,是否存在出口有违停、挡路,诱导我的车在另一个口驶出。此口未设读卡器,无法正常刷卡驶出,一车一杆的说法不成立。当时查看监控清晰看见是我驾驶的车已经驶出大门一半,车杆砸到我车车厢上,车厢被砸了个凹坑,根本不存在撞杆或将杆刮折的事实。当时物业值班人员戴眼镜,视力不好,是新聘用人员,对车杆的遥控不熟悉,存在安全隐患,造成使用错误,放杆砸到我车厢上。金威物业经理宁金娟有诈骗嫌疑,诱导我虚报维修费。她说出口违停是她失职,让保险公司多报点儿,到时多给我点儿,还要给我买条芙蓉王。听到此话我才产生退保的想法。综上原因,我选择退保,请法院判令金威物业赔偿我车辆损失6,30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元、并在法庭向我赔礼道歉。反诉被告(原告)金威物业辩称,不同意曲健夫反诉请求。事故的发生是因为曲健夫没有遵守“一车一杆”的规定,是曲健夫用车撞的杆,不是车杆砸他的车。当时他的车箱只有一点刮痕,现在要求6,300.00元车损不予认可,因为无法查清车损是否是事故当时造成,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也在,曲健夫没有提出车损问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本案原告(反诉被告)金威物业与被告(反诉原告)曲健夫对本案以下事实有争议,本案评判如下:原告金威物业车杆损失1,300.00元被告是否应当赔偿?被告曲健夫是否存在车损及数额,原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反诉被告)金威物业提交以下证据:照片5张、车杆说明书一份。证明:所有小区车辆进出都是“一车一杆”、禁止跟车。如果出现跟车情况,车杆下落过程中会砸到车,不是靠人为反应能控制的。被告(反诉原告)曲健夫质证意见:对证据有异议,其它小区的车杆出入规章与本案无关。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质证意见:无异议。本院认为,该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小区进出车辆“一车一杆”是常识,该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反诉原告)曲健夫提交以下证据:1、金杯公司证明一份、相片三张,证明:车辆货箱损坏损失6,800.00元。原告(反诉被告)金威物业质证意见:有异议,车损不是与车杆相刮造成的,金杯公司证明不真实。保险公司出险时已确认曲健夫无车损,如果不是曲健夫的责任,保险公司不会同意理赔。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质证意见:不予质证,曲健夫车损不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曲健夫只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交强险只要投保车辆有责任就全额赔偿,不按比例赔偿。我公司认为曲健夫有一定责任,于是同意赔偿。常理讲车杆损坏车辆也应该有损坏,但不在理赔范围内,我公司没有勘察核实。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但具体车损部位双方当事人没有当场确认,车辆被告曲健夫也没有实际维修,故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2、相片7张,证明:“一车一杆”的标识被小区门口保安室的塑料布遮挡看不清。车主的读卡器、小区门卫手动遥控器都可以控制车杆。事故发生当天我没有使用读卡器,我认为车行一半车杆落下是原告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的。原告(反诉被告)金威物业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小区两年前设置了车杆,曲健夫理应知道“一车一杆”不能跟车跟杆的规则。曲健夫一直开车,小区从来没有出现撞杆现像。外来车和没有读卡器的业主,由保安手动遥控。但无论使用读卡器还是手动遥控,都是一车一杆。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质证意见:不予质证,与我方无关。本院认为,开车进出小区,遵循“一车一杆”制度是常识,被告曲健夫不是第一次开车进出小区,其主张看不清“一车一杆”标识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曲健夫主张金威物业保安操作失误造成车杆砸车没有证据证明,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3、地感线圈与道闸遥控器起落杆原理(证据源自网上查询),证明:事发时是道闸机控制的与地感线圈的做用没有关系。原告(反诉被告)金威物业质证意见:不认可。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质证意见:不予质证,与我方无关。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不予采信。4、影音光盘一份,证明:车杆直立的时候看不清一车一杆标识,小区车杆有时正常起落,有时一直直立无须读卡,给车主造成困扰,不能判断车杆是一直直立状态还是起落状态,造成这种现像的原因我不清楚。这段视频是事后录制。原告(反诉被告)金威物业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是事故当时的录像与本案无关。录像出现的杆一直直立的状态是因为扫雪或其它需要而人为断电,不使用起落杆的情形。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质证意见:不予质证,与我方无关。本院认为,该视频系事后录制,不能证明事故发生时的事实状态,本院不予采纳。经过庭审中对无争议事实的归纳和本院综上认定的证据,可证明本案如下事实:原告金威物业系银都府邸小区聘用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曲健夫是该小区业主。小区两年前安置“道闸”控制车辆进出,实施“一车一杆”原则。2014年11月17日早7时许,被告曲健夫驾车离开小区时,未遵守“一车一杆”规则,跟随前车驶出,中途车杆下落与曲健夫车辆相刮,造成车杆损坏的事故。曲健夫同金威物业两名经理一同调出当场监控录像查看事故情况后,向其投保交强险的平安保险公司报险。平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拍照取证,初步确定赔偿车杆损失1,000.00元,金威物业、曲健夫均同意此赔偿方案。实际维修时确定车杆维修费为1,300.00元,平安保险公司亦同意全额赔付。后曲健夫因与金威物业沟通不畅,于2014年11月18日撤险,不同意赔偿金威物业车杆损失。几日后,金威物业得知此事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安装道闸的小区,车辆进出实行“一车一杆”规则是常识。被告曲健夫不遵守该规则,跟随前车驶出,车杆中途下落造成车杆及其自身车损应由曲健夫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曲健夫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金威物业的财产损失1,300.00元应由平安保险公司予以赔偿。曲健夫主张金威物业赔偿其车损、精神损失费、赔礼道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通化市金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道闸车杆维修费1,300.00元。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曲健夫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反诉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曲健夫承担。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慧燕代理审判员 徐媛媛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付佳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