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执民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谢晓华与彭普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晓华,彭普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谢晓华,农民。被执行人彭普仁。申请执行人谢晓华与被执行人彭普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丽遂商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晓华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彭普仁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谢晓华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彭普仁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均未发现有相关信息反馈,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法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应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