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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21-07-02

案件名称

郑锡明与张彦龙、大庆市健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锡明;张彦龙;大庆市健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萨民初字第159号原告郑锡明,女,1969年12月29日出生,民族,汉族,大庆油田有限公司第一采油厂七矿工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张彦龙,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红岗区。被告大庆市健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新村北辰小区1-14-4-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锡明与被告张彦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锡明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锡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锡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已减半),由原告郑锡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晓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