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郭仁飞与郭玖峰、霍兰辉、郑俊岭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仁飞,郭玖峰,霍兰辉,郑俊岭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30号原告郭仁飞,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段书军,平乡县丰州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玖峰,女,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告霍兰辉,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告郑俊岭,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仁飞与被告郭玖峰、霍兰辉、郑俊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仁飞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仁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仁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郭仁飞负担。审判员 于慧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玉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