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某某电工襄阳公司与被告某某工程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电工襄阳公司,某某工程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372号原告某某电工襄阳公司。被告某某工程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电工襄阳公司与被告某某工程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电工襄阳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电工襄阳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080元,由原告某某电工襄阳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胜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