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泰兴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达生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0233号原告泰兴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剑,泰兴市张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兴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