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王某甲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鼎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福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住福建省福鼎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鼎检生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甲为种植黄桅子,未经福鼎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雇佣他人对福鼎市叠石乡温州岗、牛墩坪两处山场进行砍伐。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砍伐的林木面积29.7亩,林木蓄积量42.2287立方米、林木幼树904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4月21日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并对被砍伐的原有林地进行复种并抚育。在审理过程中,经被告人王某甲所在社区调查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人证言、闽森司鉴(2014)物鉴字第14号林业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种植其他农作物,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雇佣他人将林地上的林木进行砍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案发后对被砍伐林地进行复植补种,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所在社区的意见,本院认为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王百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旖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条文: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