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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行非审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丁恒、孟静静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丁恒,孟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萧行非审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萧县龙城镇西环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00319664-3。法定代表人:王适,主任。被执行人:丁恒,男,汉族,1982年12月12日出生,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被执行人:孟静静,女,汉族,1980年10月6日出生,安徽省萧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丁恒、孟静静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萧计生征决字(2014)第0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萧计生征决字(2014)第0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因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萧计生征决字(2014)第0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不予受理。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周昭玲审 判 员  李雪芹代理审判员  单光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萍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