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杨家兴与高连臣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家兴,高连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保字第22-1号申请人杨家兴。���申请人高连臣。申请人杨家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高连臣所有的冀F×××××号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现金3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高连臣所有的冀F×××××号小型轿车依法扣押于徐水县警安停车厂,由警安停车厂负责保管,扣押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