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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洛商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无锡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无锡市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洛商初字第00287号原告无锡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运河东路。法定代表人董中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韵(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国栋(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无锡市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凌霞南路101号。法定代表人缪祖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永平、金碧云(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以本案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既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又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14元,减半收取2407元,由无锡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旭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雪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