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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沈炳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炳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946号罪犯沈炳富,现在广西区桂中监狱服刑。广西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叠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炳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原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撤销原判缓刑,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沈炳富不服,提出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10)桂市刑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5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392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沈炳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不变,刑期至2019年12月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区桂中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2015)减字第04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沈炳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沈炳富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沈炳富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3月至2014年10月获奖励分113.77分;获2012年度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沈炳富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炳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炳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朝审判员  覃海用审判员  熊立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