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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执字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翟敏贤与于胜刚、吕金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敏贤,于胜刚,吕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00195号申请执行人翟敏贤。被执行人于胜刚。被执行人吕金鹏。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咸渭民初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胜刚、吕金鹏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居住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秦都区辖区,故案件委托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渭城执字第0019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强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