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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商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德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商初字第485号原告:德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植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志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8元减半收取计484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刚人民陪审员  王立安人民陪审员  蔡连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玉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