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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管理局与被申请人王朝春、胡淑(书)莲追偿权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管理局,王朝春,胡淑(书)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8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向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宇辉,该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张维民,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朝春,男,汉族,1948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淑(书)莲,女,汉族,1942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再审申请人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管理局因与被申请人王朝春、胡淑(书)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民二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管理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肖贺伟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豆中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