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邱片与被告申春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408号原告邱某,女,汉族。被告申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以为了孩子考虑再给被告申某某一次机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某撤回对被告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判员 朱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