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王云冬与胡杰、岳燕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冬,胡杰,岳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68号原告:王云冬,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东塔镇。被告:胡杰,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被告:岳燕,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本案在审理原告王云冬与被告胡杰、岳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冬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云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明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