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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王云冬与胡杰、岳燕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冬,胡杰,岳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68号原告:王云冬,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东塔镇。被告:胡杰,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被告:岳燕,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本案在审理原告王云冬与被告胡杰、岳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冬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云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明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