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执字第0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雷波、毕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博,毕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执字第00017-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脂农商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银州中路81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军,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峰,系该行风险管理部经理。被执行人雷博,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毕强,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干部本院在执行米脂农商银行与雷博、毕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米民初字第00468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博已按(2014)米民初字第004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条款全部履行兑现,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24514.6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米民初字第004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庆丰审判员 王永军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 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