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1014号原告:朱某某,男,1980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被告:胡某某,女,1980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受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胡某某下落不明,应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德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