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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1014号原告:朱某某,男,1980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被告:胡某某,女,1980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受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胡某某下落不明,应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德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