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南通阳光绿原物业有限公司与张亮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阳光绿原物业有限公司,张亮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251号原告南通阳光绿原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青园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宋亚飞,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国梅、孙丽,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亮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阳光绿原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亮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阳光绿原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樊士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毛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