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固执字第003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黄保玉修理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保玉,张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固执字第00341-2号申请执行人:黄保玉,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张含,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执行黄宝玉与张含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固执字第0034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红岩审 判 员 王小丽代理审判员 张永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单莉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