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汤娟与沙启涛、沙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371号原告:汤娟,女,195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沙启涛,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沙国庆,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娟诉被告沙启涛、沙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价值36000元的财产,并向法院提供了汤娟名下的银行存款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沙国庆名下的座落于蚌埠市蚌山区戴湖阳光小区312#-5-601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1673**)。二、冻结原告汤娟名下银行存款3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寇学年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人民陪审员 张有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祝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