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民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何丽丽与田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丽丽,田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民二初字第1号原告:何丽丽,女,30岁,汉族,临时工,大安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田丹,女,31岁,汉族,个体,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丽丽诉被告田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志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宫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