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克法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赵成刚申请执行张军婚约财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成刚,张雨柔,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克法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赵成刚。被执行人张雨柔。被执行人张军。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3)克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赵成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雨柔、张军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3)克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玉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德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