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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蒋维地与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维地,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2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维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宗理,总经理。上诉人蒋维地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3)武侯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查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依法向上诉人蒋维地送达了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蒋维地既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缓交、免交和减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蒋维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敏代理审判员  何春梅代理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XX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