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馆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罗会亮与馆陶县文庚轴承有限公司、王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会亮,馆陶县文庚轴承有限公司,王学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馆民初字第690号原告罗会亮,农民。被告馆陶县文庚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柴堡镇八义庄村。法定代表人安书青,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学忠,馆陶县文庚轴承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罗会亮与被告馆陶县文庚轴承有限公司、王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会亮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会亮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故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会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原告罗会亮负担。审 判 长 申 会 民审 判 员 李 元 坤人民陪审员 ���武庆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雪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