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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魏贤银申请执行王家标买卖合同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贤银,王家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魏贤银,男,1963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王家标,男,198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枣庄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魏贤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家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07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