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1995)新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5)新执字第202-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宏磊建筑材料厂,住所地南宁市五一中路。法定代表人黄志善,厂长。被执行人谭江宏,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衡秀里10号9栋2单元402号房,身份证号码:450104196401130554。被执行人李祖华,男,1969年8月4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望州南路90号,身份证号码:450103196908040519。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1995)新执字第20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祖华在银行的存款40万元,现因本案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人李祖华在银行存款4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丽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