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温州建峰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洪振清与洪振清、陈加跃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建峰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洪振清,陈加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480号原告:温州建峰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南宋镇宋阳路256号。法定代表人:欧阳亦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德苍,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振清。被告:陈加跃。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建峰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洪振清、陈加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建峰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6日以被告已支付涉案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建峰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69元,减半收取1984.5元,由温州建峰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华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