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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黎兆全与被执行人莫桂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兆全,莫桂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黎兆全,男,1978年6月11日生。被执行人莫桂忠(曾用名莫继明),男,1962年11月22日生。申请执行人黎兆全与被执行人莫桂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参与分配程序于2015年2月4日向申请人黎兆全分配了案款12673元。由于被执行人现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黎兆全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剩余款项为由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为权利人有权自由处分其权利,对其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兆海代理审判员  彭鹏飞代理审判员  徐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