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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佘信全与覃海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信全,覃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佘信全。被执行人覃海平,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2052819780807471X,住宜昌市桃花岭6号1栋2单元5楼。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枝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覃海平返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1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50元、执行费1863元。从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但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覃海平的银行存款13271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从2014年12月5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