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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海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上海威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太仓万彩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威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太仓万彩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沪海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威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杜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太仓万彩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威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仓万彩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太仓万彩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3)沪海法商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荣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岑 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以及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适用的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