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绍商终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浙江恒申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绍兴茱莉娅纺织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恒申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茱莉娅纺织品有限公司,朱燕琴,陈关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绍商终字第1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恒申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经济开发区柯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庄柏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中兴南路*号。负责人:刘雁群,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孟淑琴,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绍兴茱莉娅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湖塘村。法定代表人:奚建飞。原审被告:朱燕琴。原审被告:陈关明。上诉人浙江恒申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原审被告绍兴茱莉娅纺织品有限公司、朱燕琴、陈关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4)绍嵊商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恒申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恒申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恒申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37元,依法减半收取1068.5元,由上诉人浙江恒申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伟代理审判员 张 帆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佳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