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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40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被执行人:邢某某,女,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2163.12元并承担本案诉、执行费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款13000元,余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追要,书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振兴民二初字第00631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连旭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来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