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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滕民初字第2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蒋怀南诉陈建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怀南,陈建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2583号原告蒋怀南,男,198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陈建永,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怀南与被告陈建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怀南撤回对被告陈建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7元,由原告蒋怀南负担。审 判 长  刘书强审 判 员  马真安人民陪审员  司品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顾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