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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一(民)调确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计瑞芳、唐协才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计瑞芳;唐协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调确字第66号申请人计瑞芳。申请人唐协才。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计瑞芳与申请人唐协才因身体权纠纷于2015年2月13日经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唐协才应于2015年2月28日之前一次性赔偿申请人计瑞芳医疗费10,000元;二、双方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计瑞芳与申请人唐协才于2015年2月13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玲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