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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保字第8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庆海与李秋海、曲周县冀东汽车运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庆海,李秋海,曲周县冀东汽车运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8039-1号申请人王庆海。被申请人李秋海。被申请人曲周县冀东汽车运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波,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曲周县邯临路水泥管厂大门西侧。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庆海与被申请人李秋海、曲周县冀东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为申请诉前保全一案中,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安民初字8039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李秋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秋海驾驶的曲周县冀东汽车运销有限公司名下的冀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查封。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进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