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行非审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国土资源局与曾召学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国土资源局,曾召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宿埇行非审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杨斌,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岩,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庆文,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曾召学,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曾召学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宿埇国土资执罚字(2014)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国土资源局在行政处罚程序中,文书的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作出的宿埇国土资执罚字(2014)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宿埇国土资执罚字(2014)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华东代理审判员 方 勇人民陪审员 许桂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玮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