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郑书喜、刘秀华与怀来县库区速生苗木栽培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口世纪饭店有限公司,张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终字第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世纪饭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泽明。委托代理人刘志强,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宁。委托代理人张艳枝。上诉人张家口世纪饭店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家口世纪饭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志强,被上诉人张宁的委托代理人张艳枝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牛鹏程审判员 王 悦审判员 赵宏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