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林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仙刑初字第155号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住仙游县。因本案于2015年1月2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5年2月1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从仙游县枫亭镇现代足浴城驶出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酒精浓度检验鉴定,从被告人林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08.5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本院另查明: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林某某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仙游县公安局处于行政拘留十三日。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仙游县公安处出具的查获被告人经过、监控视频光盘一张、车辆信息、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被告人林某某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未取得驾驶机动车资格,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血样酒精含量达208.55毫克/100毫升,其行为侵犯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均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在本案中已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故其因此被仙游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应予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方瑞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