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二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尤德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德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0427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渊,该公司建颍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兵,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尤德保,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上县农商行)与被告尤德保为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姜克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颍上县农商行委托代理人孙兵、江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尤德保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颍上县农商行诉称:被告尤德保欠我公司借款149800元及利息,经多次催要,被告久拖不还。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及时偿还我公司借款149800及利息、超期罚息。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明、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文件皖银监复(2014)276号文件,证明原告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各四份,证明被告于1997年5月7日至2000年8月15日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49800元;3、贷款催收通知书、建颍乡管谷村“证明”一组,证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借款;4、原告的陈述,证明借款及支付部分利息的事实情况。被告尤德保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1997年5月被告尤德保以购买农机缺少资金为由向原颍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贷款。同年5月7日,双方经协商后订立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方向被告贷款33000元,月利率为11.76‰,借款时间为1997年5月7日,还款时间为1997年8月7日,借款期限3个月。合同订立的当日,原告按约将33000元贷款发放给被告。同年8月19日、9月1日、2000年8月15日,被告又以同一理由与原告方订立了借款合同,向原告方分别借款51000元、55000元、10800元,该三笔借款的月利率均为6.975‰,以上合计149800元,还款日期分别为1999年11月29日、1999年12月1日、2000年9月25日。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后经原告方向被告催要,被告分别于1997年11月20日、1998年2月28日、2000年6月30日仅支付1997年5月7日借款33000元至结息日止所生利息2755.37元、1617元、10781.1元,没有返还借款本金。对于被告首笔借款33000元的本金及该款2008年7月1日以后逾期利息和其它三笔借款本息后又经原告方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提起诉讼。另查明:颍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0月21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批复改制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债权债务转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所举1-4号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颍上县农商行与被告尤德保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方向被告履行贷款149800元义务后,被告亦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违约,没有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偿本付息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返还借款149800元并承担相应借款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已支付利息的期间应予以扣除。原告主张加收超期罚息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尤德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还付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49800元及其利息(其中33000元月利率按11.76‰计算,从2000年7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51000元月利率按6.975‰计算,从1999年8月19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55000元按月利率6.975‰计算,从1999年9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10800元月利率按6.975‰计算,从2000年8月15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二、驳回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6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48元,由被告尤德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姜克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家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