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蔡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无业,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捕前住原籍。2011年9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原石家庄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原石家庄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原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5月23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衡水站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同年5月29日由原石家庄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石某,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长检刑诉(2014)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伟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及其辩护人石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9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蔡某在原石家庄市桥东区某饭店外因琐事与被害人郑某发生争执,将郑某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郑某的损伤属重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蔡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蔡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主要提出:1、我认罪但是被害人也有过错,致被害人重伤后果与我有关,但我不认为我对被害人的伤害行为就能达到重伤的严重程度。2、2014年5月23日我接了个电话说是刑警队的,电话里说要向我核实情况。我说:“用去刑警队吗?”对方说:“不用,在单位等着就行。”过了大约5、6分钟,衡水市刑警队到我单位将我抓到衡水。过了一星期长安区刑警队把我从衡水接过来。取保候审期间我变更过手机号,但向长征街刑警中队的吴警官说过号码。辩护人石雪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其主要提出:1、从冲突发生的原因看,被害人郑某对双方冲突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双方冲突的发生并非因被告人蔡某引起,被告人蔡某并无伤害被害人郑某的主观故意。双方在互相殴打的过程中造成被害人重伤,被害人对自身伤情也负有一定责任,且该结果的发生具有偶然性。2、被告人蔡某已与被害人郑某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6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郑某的谅解。3、被告人蔡某事发后在家属陪同下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犯罪事实:2007年9月17日晚21时许,被告人蔡某在原石家庄市桥东区某饭店与被害人郑某吃饭喝酒,饭后在饭店门外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蔡某将被害人郑某头部打伤。2007年11月12日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冀石鉴伤检字(2007)2699号鉴定书鉴定结论:郑某之损伤属重伤。二、量刑事实:1、原石家庄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于2008年8月23日对被告人蔡某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后被告人蔡某于2011年9月14日到原石市公安局桥东分局长征街中队投案,同日被原石家庄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原石家庄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后,被告人蔡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多次传唤不到,于2013年9月25日经原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5月23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衡水站派出所抓获,同年5月29日由原石家庄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2、被告人蔡某自愿认罪。3、被告人蔡某与被害人郑某已就本案的民事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郑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5000元,并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蔡某的供述:2007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大约9点多钟,我和女朋友罗某还有郑某及三、四个朋友一起到某火锅店吃饭。当时我们都喝了一些酒,吃饭期间我与郑某发生了矛盾,他调戏我女朋友,我没理他,吃完饭后我结了帐,出来发现他又调戏我女朋友,我上去拉了他一下,他踹了我一脚,后来我们就扭打在一起,我打了他面部,没有使用工具,没有打他其他地方。我女朋友把他拉开,他自己跪在地上使劲用头撞地,还用头向树上撞。我女朋友帮他打了辆车,把他送到车上,他不说家在哪,没办法我打了“110”。“110”到后了解情况,他还是不说家的地址,警察把我们拉到了西苑派出所,我和我女朋友还有郑郑某在派出所呆了一晚上,他晚上闹腾了好几回。次日早晨他说了他媳妇电话,我给他媳妇打电话,他媳妇来了以后我们把他送到了和平医院,我陪他做完检查就走了。后来他给我打电话,让我赔他住院医疗费,他说2万元,我嫂子给他送钱,他不写收条,我们就没给他钱。2011年刑警队去家里找我,我没在家,家里人告诉了我,过了2、3天我去投案自首,后来办的取保候审,一直到2014年刑警队找过我几次,我一直都去。2014年5月23日我接了个电话,他说是刑警队找我核实情况,我说:“我去刑警队吧”,他说:“不用”,过了5分钟他把我从单位抓走带到了衡水。过了1个星期,长安区刑警队把我从衡水接过来,送到了石家庄第一看守所。2、被害人郑某陈述:2007年9月17日晚,我和蔡某、罗丹妮还有蔡某的几个朋友一起在某火锅店吃饭。因为我找蔡某办事请客,结果我的钱不够,蔡某结的帐。从火锅城出来后,他边走边说,出来请客不带钱,然后就动手打了我,我被打倒在地,头部及身体被打。蔡某打出租把我送到家附近,我不愿意下车,怕他知道我住在什么地方。由于我不下车,蔡某把我送到了西苑派出所,之后我就昏迷了。3、证人朱某证言:我和郑某是夫妻关系,2007年9月19日上午八、九点钟,一名男子用西苑派出所固定电话通知我说我老公在西苑派出所。我到派出所后看见我老公身上浑身有土,两眼发紫,两鬓有血,眼角有血,身上还有伤。这时旁边有蔡某和一位民警,我问是怎么回事。蔡某告诉我是跟别人打架受的伤,是蔡某想法送的派出所。我们就送郑某到附近和平医院进行检查,当时我老公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大小便失禁。郑某就是被蔡某打成重伤的。4、证人罗某证言:2007年9月17日晚,我和我男朋友蔡某、郑某及蔡某的几个朋友一起在某火锅店吃饭,吃饭时郑某总是找我喝酒并且对我动手动脚。吃完饭后郑某说身上带的钱不够买单,叫蔡某买单后,走到胡同口时,郑某像喝醉酒的样子突然抱住我就亲我,我使劲挣脱开他,他打了我一耳光,蔡某就和郑某打起来了,把他打倒在地,都是用拳头打的。郑某跪在地上向我们大声哭喊“我错了打我吧”,接着用头向地下撞。在路边的时候郑某又用头向旁边的树上撞了几下。蔡某拦住他让他上了出租车,在车上问他住哪他也不说,没办法蔡某就打“110”报了警,警察来后把我们带到了派出所,我们在派出所等到天亮,蔡某联系上了郑某的妻子,等他妻子来后,蔡某就和他们一起把郑某送医院去了。我们让他上出租车的时候,我看见郑某的嘴上和鼻子上流血了,当是蔡某还问他有没有事,他说没事。5、2011年9月14日石家庄市公安局桥东分局长征街刑警支队工作说明:关于蔡某故意伤害一案,我局于2008年8月23日对犯罪嫌疑人蔡某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后犯罪嫌疑人蔡某于2011年9月14日到石市公安局桥东分局长征街中队投案自首。6、2014年5月23日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衡水站派出所抓获经过:蔡某将郑某打伤后被我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多次不到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在逃。2014年5月23日12时许,我在衡水火车站进站口发现一名男子形迹可疑,于是上前盘问,经盘问,该男子叫蔡某。经上网比对,该男子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长征街刑警中队通缉的犯罪嫌疑人。7、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出院证、诊断证明书证明:郑某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硬膜外血肿,颅骨骨折,软组织损伤,眼外伤。8、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冀石鉴伤检字(2007)2699号鉴定书鉴定结论:郑某之损伤属重伤。9、调解笔录,谅解书证明:被告人蔡某已赔偿被害人郑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5万元,被害人郑某谅解蔡某对其伤害行为,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蔡某减轻处罚、判处缓刑。10、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辩称其对被害人的伤害行为达不到重伤程度,经查被告人蔡某与被害人郑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蔡某有击打被害人郑某头部行为,随后被害人郑某被送至医院,诊断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硬膜外血肿,颅骨骨折”,经鉴定为重伤,故被告人蔡某对被害人郑某实施的击打行为与被害人受重伤有直接因果关系,该辩护观点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蔡某自首的辩护观点,经查,案发后蔡某曾到公安局投案,但在办理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多次传唤不到案,被告人蔡某系被上网追逃后抓获归案,故该行为不符合投案自首的法律规定,该辩护观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蔡某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与被害人就本案民事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丁 虹代理审判员 苏渝涵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家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