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东宝执异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千凡与被执行人张德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欢庆,刘千凡,张德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执异字第00006号异议人赵欢庆。申请执行人刘千凡。被执行人张德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千凡与被执行人张德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赵欢庆于2015年2月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赵欢庆称,本院在执行中,冻结了其银行工资帐户资金,因其既不是案件当事人,法院又没有裁定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任意冻结其帐户资金,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是严重违法执行行为,现提出异议,望法院解除其冻结。本院查明,刘千凡与张德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3)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判决书确定:张德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千凡借款本金41000元,并支付利息12300元;案件受理费1133元,由张德舫负担。判决生效后,因张德舫未按期主动履行判决确定义务,刘千凡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张德舫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异议人赵欢庆为荆楚理工学院职工,每月工资收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银行帐户予以发放。2014年12月11日,本院作出(2014)鄂东宝执字第00152-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异议人赵欢庆该帐户,至本案执行标的额为止。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所有。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赵欢庆的银行帐户上工资收入系异议人赵欢庆与被执行人张德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情况下,应属于二人共同所有,执行中可以采取冻结控制性措施,因此,异议人以其既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法院又没有裁定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法院冻结其银行帐户错误为由,要求本院解除冻结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赵欢庆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俊林审 判 员  李 兵代理审判员  杨小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凤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