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江春霞诉黄飞、倪建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春霞,黄飞,倪建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188号原告:江春霞,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曹书明,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珺,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飞,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倪建姣,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受理原告江春霞诉被告黄飞、倪建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春霞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飞、倪建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江春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春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春霞负担(免交)。代理审判员 李元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