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龙龙与被告袁玉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龙,袁玉明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772号原告李龙龙,男,汉族,1986年9月10日出生,住庆阳市合水县,农民。被告袁玉明,男,汉族,现年50岁,住庆阳市西峰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龙与被告袁玉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龙龙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龙龙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李龙龙负担45元,退付原告李龙龙45元。审判员 马延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道岩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