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樊荷兰、侯春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荷兰,侯春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814号原告樊荷兰。委托代理人顾章明,靖江市马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侯春和。本院在审理原告樊荷兰与被告侯春和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荷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凌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