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二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关子阳诉穆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子阳,穆津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1339号原告关子阳。委托代理人王爱东,天津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津。委托代理人王国发,天津市南开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子阳与被告穆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关子阳申请撤回对被告穆津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子阳撤回起诉。诉讼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