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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眉东民初字第413号原告钟某某。委托代理人雷锡友,四川欧大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贺建芳,眉山市华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5)眉东民初字第41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刘某某的银行存款11734元。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雷锡友、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贺建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8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感情一般,被告经常辱骂原告,偶尔对原告拳头相向。婚前双方约定,原告父亲和双方一起生活,但婚后被告却不同意。2008年被告将其经营的药铺转让后,就靠原告开出租车养家,原告挣的钱都交给被告,至今有存款8.3万元。双方共同购买了住房一套、川Z700**号轿车一辆。2014年12月,原告生病住院,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原告出院后,被告向原告提出离婚,但双方未协商好。现被告将门锁更换,将原告的东西扔出来。经社区调解无效,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位于星蜀花园2期3幢1单元202号住房一套、川Z700**号轿车一辆、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电脑一台、存款8.3万元、出租车履约保证金3万元平均分割。被告刘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均是再婚,双方恋爱长达两年时间,恋爱期间原告对被告很好,所以被告才同意与原告结婚。婚后被告尽到了做妻子的责任,被告对原告父母、女儿都很好,被告一边经营药铺一边操持家务,并且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并不是原告所说的全靠原告开出租车养家。被告自己以婚前积蓄购买了住房、川Z700**号比亚迪轿车,这些都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于2014年12月生病住院,被告对其精心照顾。被告于2012年被诊断为抑郁证,原告因此才会提出离婚。因为双方结婚近十年,建立了很好的夫妻感情,彼此关心,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8月2日在眉山市东坡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开出租车,被告经营药铺,双方感情很好,未生育共同子女。2008年被告将其经营的药铺转让后,即在家操持家务,原告继续开出租车至今。2012年被告被诊断患抑郁症,在成都安定医院持续治疗至今。2015年1月,双方为琐事发生纠纷后开始分居生活,在此之前双方没有吵架打架现象。原告于2015年1月8日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8月2日登记结婚后,被告于2008年8月4日取款3.3万元,当天支付购房款4万元;2007年4月25日被告与眉山市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补签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并于当天取款79505元,交购房款6.25万元;2008年3月12日被告交购房款18078元,原告认可被告所取上述款项为被告婚前个人存款,但认为这此款项并没有用于交购房款。2009年4月份双方购买了川Z700**号比亚迪轿车,现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于2014年2月18日在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取款2万元,2014年10月13日取款1.9万元,2014年12月28日取款1万元,2015年1月6日取款3.4万元,被告称所取存款8.3万元全部交给了原告,但未举证证明,原告予以否认。截止目前,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眉山分行尚有存款11734元。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王利交付了川ZBM8**号车的合同履约保证金6万元。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取款凭条、眉山市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收款凭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收条、车辆信息登记摘要、成都安定医院病历,法院的查询回单及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恋爱两年后才登记结婚,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很好,在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大的矛盾。2015年1月份双方为琐事发生纠纷,致分居生活至今只有一个多月,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理解,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维持的,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658元,诉讼保全费137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白琼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