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鼎法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陈润好赌博罪一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润好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鼎法刑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润好,女,1963年2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现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2014年11月23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肇鼎检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润好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何思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润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润好以营利为目的,在位于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永兴街14号一楼自己经营的“时尚流行”时装店内,接受参赌人员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在收取赌资后,从中抽取10%的佣金,就全部上交上线(真实情况不详)。2014年11月22日晚20时40分许,陈润好在上述其店内接受参赌人员陈某甲、谢某某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扣押了赌资2277元人民币、用于记录“六合彩”投注情况的单据和汇总表一批、用于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的手机一部。至案发时,陈润好收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金额累计一万多元人民币,从中收取佣金一千多元。其中,陈润好在案发当晚即接受了超过20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润好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投注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出判处被告人陈润好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润好对起诉指控其犯赌博罪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陈润好以营利为目的,在位于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永兴街14号一楼自己经营的“时尚流行”时装店内,以现场接受投注和移动手机接受投注的方式,开始接受参赌人员的“六合彩”赌博投注。被告人陈润好在现场接受投注后,就将参赌人员投注的期数、号码、金额等信息记录在具有复写功能的二联收据上,并将第一联留底,第二联交给参赌人员作为对帐凭证。被告人通过移动手机接受投注时,就用该手机将通话内容录音,作为赌博对帐凭证。被告人陈润好收取的赌资,在当期“六合彩”开奖之后就全部上交两个庄家(另案处理),并从中抽取10%的回扣。2014年11月22日晚20时40分许,陈润好在上述其店内接受参赌人员陈某甲、谢某某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扣押了赌资2277元人民币、用于记录“六合彩”投注情况的单据37张和汇总表1张、用于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的手机一部。至案发时,陈润好收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15期,金额累计一万六千多元人民币,从中收取佣金一千多元。其中,陈润好在案发当晚即接受了26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41单,总投注金额为3185元。其中移动手机投注3单,现场投注37单;其中有7人投注2单,2人投注3单,1人投注4单,其余均是1人1单。上述事实,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抓获经过、收据37张、汇总表1张、移动手机通话录音、通话记录、证人刘某某、钟某某、吴某某、陈某乙、冯某某、杨某某、谢某某、陈某丙、冯某某、梁某某、温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润好的供述等证据,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说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润好以营利为目的,接受20多人“六合彩”赌博投注,累计收受赌资16000多元,非法营利1600多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陈润好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陈润好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良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润好犯赌博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亦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润好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公安机关现场查扣的赌资2277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公安机关现场查扣的诺基亚牌直���手机(手机串号:352419052595499),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子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雅筠附:相关法律条文《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