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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302号原告:陈某。被告:李某。案由:离婚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1月16日待裁事项: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 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建冰附法律条文:《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