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302号原告:陈某。被告:李某。案由:离婚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1月16日待裁事项: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 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建冰附法律条文:《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