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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袁安军与波拉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安军,波拉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二初字第66号原告:袁安军,男,汉族。被告:波拉提,男,哈萨克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安军诉被告波拉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安军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安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袁安军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阿不都热合曼审 判 员 张  金  桂人民陪审员 许    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海  燕 关注公众号“”